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49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殷重庆
身份证号码:500234**********10
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东华******
我支队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投资并建设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满月镇天子村的砂石加工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投资并建设的1条碎石加工生产线,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建设有破碎机、传输带、滚筒筛等机械设备 。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殷重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3年8月22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我支队将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如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个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