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1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显玖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GK5P6U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临江家具产业园1号楼3-5单元标准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临江家具产业园1号楼3-5单元标准厂房的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具制造、销售。该公司生产作业时产生的废边角料、废木屑、废砂纸、中央除尘系统收集的除尘灰、废包装材料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废木制品,其建立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仅记录了木材废料(废边角料、废木屑、粉尘),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规定,如实记录废砂纸、废包装材料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5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3年5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邱显玖的《调查询问笔录》;
5、《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
6、《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8、《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GK5P6U;法定代表人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5证明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属于一般固废;证据7证明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5月26日对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1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10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时产生的废边角料、废木屑、废砂纸、中央除尘系统收集的除尘灰、废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的规定做好相关固废记录台账。而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的规定做好记录台账,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和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八)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联顺家具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账号: 3401010120110000024,收款人全称: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