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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3-000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开州环执不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其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湖滨路园区办公楼6楼

202322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开县临港工业园一级市政道路临港大道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开县临港工业园一级市政道路临港大道工程项目,20176月开工建设20179月完工,全长3803.52米,其中主干道3550.4米,城市道路与赵白路二级公路之间的过渡长253.12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31项的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2022412日你公司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擅自降低环评等级进行登记备案。且该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250023400000122),证明该公司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39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时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该项目于201577日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2017621日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文件等,证明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无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决定:本次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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