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动态

致全区卫生用农药经营门店、消费者的一封信

日期:2024-04-25

广大卫生用农药经营门店、消费者:

夏季即将来临,高温高湿天气增多,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进入旺季,为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安全,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2024年5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卫生用农药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规经营禁用、假劣卫生用农药违法行为。

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按其使用场所和使用方式分为家用卫生杀虫剂和环境卫生杀虫剂两类。家用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释等处理在居室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如驱蚊液、驱蚊乳、驱蚊花露水、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等;环境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经稀释等处理在室内外环境中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常见的卫生用农药有樟脑丸(防霉防蛀)、驱蚊水、蚊香、杀蟑螂饵剂等。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农药的定义,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卫生用农药经营者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全区卫生用农药经营门店要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在采购卫生用农药时应当注意生产卫生用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卫生用农药的生产许可,是否对卫生用农药进行了登记,商品标签是否规范、是否与登记信息相符,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等,避免经营假劣农药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特别提醒:由于“蝇香”“蚊蝇香”“蝇蚊香”等蝇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往往远高于蚊香,对人畜安全风险较高,我国已不再批准蝇香登记,也没有取得农药登记的蝇香产品,目前生产销售蝇香产品,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各经营门店要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不购假、不售假、不坑农、不害农,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检查。各经营门店禁止采购销售违规生产蝇香产品,或蚊香等产品标签扩大防治对象“蝇”的产品;广大消费者要认准不能购买上述产品。

消费者在选购卫生用农药时,一定要比对农药登记证号,不超量和超范围使用农药,严禁使用违禁农药,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卫生用农药经营门店,要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确保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