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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

关于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州农〔2021〕1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9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0〕10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         

2021年4月30日                    

 

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州行政区域内修建(含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应当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合理布局、种养循环、绿色高效的原则,确保全区畜牧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场地选址

 

第四条 选址条件。修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重庆市开州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开州府办发〔2020〕2号)(若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不得占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

(三)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补划程序和要求按照《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开州规资发〔2020〕188 号)执行。

(四)严禁占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需向区林业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修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文件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其他存栏规模(规模化以下的除外)直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重庆市)”(http://222.177.117.36:8022/REG/)登记备案。

第六条 排污许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求申办排污许可证;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排污许可登记由业主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进行登记。

第七条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修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单位或个人在确定拟选址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照《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开州规资发〔2020〕188 号)文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拟选址复核,并按程序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第八条 选址批复。选址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下达同意选址的批复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选址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九条 设计要求。修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规模猪场(种猪场)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试行)》、《规模猪场建设(GB/T 17824.1-2008)》、《标准化养殖场生猪(NY/T2661-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优先采用先进、实用的设施设备。支持规划机械喂料、饮水、清粪和自动控温控湿设施设备,漏缝地板、节水饮水碗等节水减排设施设备,异位发酵床、还田管网等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车辆洗消中心等动物防疫设施设备。

修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编制养殖场建设方案和设计图。设计内容必须包括养殖场区域布局、圈舍及附属设施、防疫设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等的详细数据和规划图,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设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条 设计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业主编制养殖场设施建设方案和设计图,并在设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畜牧、兽医、种植、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对设计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设计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并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核、备案;对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应指导业主重新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设计,业主需将变更后的养殖场设施建设方案和设计图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组织专家提出指导性意见,设计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新审核、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修建规模养殖场建设进行日常监管,指导业主按照备案的养殖场设施建设方案和设计图施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动物防疫设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安全。属地政府应开展养殖场建设安全监管,发放施工安全告知书,加强对养殖场施工过程中用电、用气、设备安装与调试、车辆运输、防止意外等方面的安全指导。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建设质量。鼓励规模养殖场使用绿色、环保、节能材料。建筑材料、养殖设备及加工零件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用电安全规定。建筑墙体表面应保温隔热、耐消毒液和酸碱腐蚀,设备与地面、墙壁的连接要牢固、整洁。

第十五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并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证件办理

 

第十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竣工后,应依法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成投产后,应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完成登记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释义: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场所。

种类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

(Q为存栏,单位:头、只)

生猪

Q≥200

奶牛

Q≥20

肉牛

Q≥40

蛋鸡

Q≥6000

肉鸡

Q≥12000

肉羊

Q≥500

备注:其它畜禽品种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换算后按“生猪”的对应规模确定其规模标准。1头生猪当量相当于:1/5匹马、15只鹅、30只鸭、30只兔。

(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畜禽规模养殖场规划和建设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动物防疫条件是指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新建养殖场是建设全新的养殖场,扩建养殖场是指在养殖场原有基础上扩大养殖圈舍及相关配套设施。改建养殖场是指由原畜禽种类养殖场改变为其他畜禽种类养殖场,并按后一种畜禽养殖场的要求建设圈舍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生猪(200>Q≥20)、蛋鸡(6000>Q≥600)、肉鸡(12000>Q≥1200)、奶牛(20>Q≥2)、肉牛(40>Q≥4)、肉羊(500>Q≥50),Q为畜禽常年存栏量)的养殖场地修建,由各镇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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