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兽药经营许可证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时,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证明用途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证明的内容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用房。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确定核查时间、标准以及方式或者开展随机现场检查。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导入全市统一的告知承诺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依法作出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1.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对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用房的规定;
2.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具体核查方式包括:
现场检查申请人经营场所、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健康证明》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屠宰技术人员)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健康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许可事项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证明的内容
屠宰技术人员无传染病和基础性疾病。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本机关将对申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符合并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的企业,随机开展现场检查屠宰技术人员的《健康证明》。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导入全市统一的告知承诺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屠宰厂(场)的屠宰技术人员 名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基础性疾病。人员名单为:张某 男 身份证号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具体核查方式包括:
现场检查存放于本人就职单位办公室的《健康证明》原件。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