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 的通知
开州农发〔2025〕37号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
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
2025年5月8日
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开州行政区域内修建(含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应当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合理布局、种养循环、绿色高效的原则,确保全区畜牧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符合《重庆市开州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开州府办发〔2020〕2号)(若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要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内开展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畜禽养殖活动。
(三)畜禽养殖设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严禁占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需改变林地用途的,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其他存栏规模(规模化以下的除外)直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s://beian.china-eia.com/a/login)登记备案。
修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编制养殖场建设方案和设计图。设计内容必须包括养殖场区域布局、圈舍及附属设施、防疫设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等的详细数据和规划图,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设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
第十二条建设安全。属地政府应开展养殖场建设安全监管,发放施工安全告知书,加强对养殖场施工过程中用电、用气、设备安装与调试、车辆运输、防止意外等方面的安全指导。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畜禽规模养殖场竣工后,应依法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六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建成投产后,应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完成登记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场所。
种类 |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 (Q为存栏,单位:头、只) |
生猪 |
Q≥200 |
奶牛 |
Q≥20 |
肉牛 |
Q≥40 |
蛋鸡 |
Q≥6000 |
肉鸡 |
Q≥12000 |
肉羊 |
Q≥500 |
备注:其他畜禽品种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换算后按“生猪”的对应规模确定其规模标准。1头生猪当量相当于:1/5匹马、15只鹅、30只鸭、30只兔。
(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畜禽规模养殖场规划和建设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动物防疫条件是指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新建养殖场是建设全新的养殖场,扩建养殖场是指在养殖场原有基础上扩大养殖圈舍及相关配套设施。改建养殖场是指由原畜禽种类养殖场改变为其他畜禽种类养殖场,并按后一种畜禽养殖场的要求建设圈舍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30日公布的《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