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45540924535/2022-00113 | [ 发文字号 ] | 开州农发〔2021〕9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开州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2 |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州农发〔2021〕91号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开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
“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有序推进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的实施,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要求,结合实际,区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开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开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
实施方案
一、实施“先打后补”政策的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业主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
二、“先打后补”政策的实施步骤
(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
(二)对暂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继续实行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三)鼓励暂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改善和提升相关条件,逐步达到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要求。
(四)鼓励各区县积极探索适合散养户的“先打后补”防疫工作机制。
三、“先打后补”政策的申报条件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实行“先打后补”政策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养殖规模达到猪常年存栏200头(含)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万羽(含)以上,羊常年存栏500只(含)以上,肉牛、奶牛常年存栏100头(含)以上。鸭、鹅的养殖规模参照鸡。在我区备案的种畜禽规模场均可申报。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3.配备疫苗专管员,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有专用且运转情况良好的疫苗储藏保存设备。有完善的疫苗购入、验收、使用、免疫效果评价和疫苗空瓶回收等管理制度。有疫苗采购证明,出入库使用台账。
4.配备相应规模的兽医室和兽医人员,具备自行实施免疫能力,或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实施免疫防疫;主动接受区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效果监测,开展场内自检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上下半年各一次);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自觉依法申报产地检疫。提供场内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证明或社会化服务机构委托证明及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审核。
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提交《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2—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合格,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2),于2月10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上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管理,同时将审核确认的信息反馈给乡镇兽医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3)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2),于3月5日前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疫控中心汇总。
四、“先打后补”政策的补助病种及测算办法
(一)补助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均值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乡镇兽医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Ⅱ+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Ⅲ。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免疫次数等条件确定。
(四)疫苗免疫用量测算。
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剂量按照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补助资金测算。
补助资金=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疫苗补助价格按照上一年度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或者由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商量确定。测算出来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根据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适时调整补助病种范围、疫苗补助价格标准以及申请方式并予以公布。
五、“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
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乡镇兽医机构收到畜禽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申报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5),于2月1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上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审核合格情况并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6)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5),于3月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抄送市动物疫控中心汇总。
(三)审核标准。
1.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补助年度动物防疫巡查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4.补助年度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或经整改后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技术监测。
6.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7.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四)拨付。
收到各区县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后,市动物疫控中心要及时汇总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确定各区县补助资金额度后,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户。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
1.强化行政监管。委属相关单位负责对“先打后补”养殖场开展日常巡查监管,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严禁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在领取直补资金的同时,重复领取使用政府采购疫苗;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疫苗采购、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疫苗,严禁冒领、骗领政府免费疫苗;加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或继续使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的养殖场户的监管,严格按照疫苗免疫用量标准如实核发疫苗,严禁多发、漏发等行为。
2.强化属地监督。各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落实挂牌兽医责任制度,按照养殖环节精细化监管要求,切实加强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养殖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等防控措施的落实,以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引进畜禽备案准入、出栏畜禽申报检疫、死亡畜禽申请确认等制度的执行,如实做好监管记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过《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指挥调度平台》相应系统按时上传畜禽养殖场户的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信息,市级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抽查各地“先打后补”政策执行情况。
3.强化指导监测。动物疫控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场户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通报乡镇兽医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
委属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直补资金属于国家强农惠农资金。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逐个核实各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各种申请申报材料,严防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工作责任感和廉洁意识,严肃处理与规模养殖场串通造假、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以及截留、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重庆市开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2-1.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
2-2.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
2-3.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审核汇总表
2-4.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
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
2-5.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
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
2-6.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开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2.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场畜禽免疫计划,积极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保证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按规定佩戴动物标识。
3.采购国家批准生产企业的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不再重复领用相关政府采购疫苗。严格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运输储存设备,建立健全购入、运输、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按规定保存2年。
4.按照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规定,如实将本场畜禽强制免疫疫苗自购品种、数量、生产企业情况、畜禽免疫程序及免疫情况向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本场畜禽饲养、免疫以及企业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每半年向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5.主动加强本场内动物疫病监测、畜禽强免疫苗免疫效果评估,认真做好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和新补栏畜禽的补免,确保畜禽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发现畜禽异常死亡等问题及时按规定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6.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7.自觉接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样品的抽样等工作。
8.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本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9.本承诺书由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自己保存,一份由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
基本情况 |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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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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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
养殖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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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动物种类 |
畜禽养殖量 (猪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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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种畜 禽存栏量 |
上年度畜 禽出栏量 |
本年度预 计出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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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完善 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 防疫记录 |
是否有完 备的防疫 设备设施 |
是否自行实 施强制免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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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自愿申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并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查 情况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近三年内是 否有动物防 疫违法行为 |
是否主动接受 政府部门监管 |
|||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基本情况”由申报人填写,“审查情况”由乡镇兽医机构核实填写。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留存。
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2.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2—2
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申请核实详情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
序号 |
乡镇 名称 |
畜禽养殖场户名称 |
法人 代表 |
电话 |
地址 |
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 证编号 |
动物 种类 |
上年度 种畜禽 存栏量 |
上年度 畜禽出 栏量 |
本年度 预计畜禽 出栏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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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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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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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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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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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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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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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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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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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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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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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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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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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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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分别由乡镇兽医机构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填报单位按乡镇和动物种类(猪,牛,羊,肉禽(鸡、鸭、鹅)、蛋禽(鸡、鸭、鹅)、种禽(鸡、鸭、鹅),鸽,鹌鹑等)分类填报,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本级留存一份、上报一份(电子表)。
附件2—3
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个
序号 |
乡镇名称 |
动物种类 |
畜禽养殖 场户数量 |
上年度种畜禽 存栏量 |
上年度畜禽 出栏量 |
本年度预计 畜禽出栏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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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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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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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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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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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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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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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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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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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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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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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2.本表按乡镇和动物种类分别汇总,表格不够自行添加。3.本表一式贰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市级备案。
附件2—4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
( 年度)
基本 情况 |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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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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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动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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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畜禽免疫数量(万头、万只、万羽) | |||||||||
免疫病种 |
合计 |
年末种畜 禽存栏量 |
实免 次数 |
年度畜禽 出栏量 |
实免 次数 |
病死畜 禽数量 |
实免 次数 | ||
申报补助金额(元) |
大写: 小写: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查 情况 |
是否取得“先打后补”资格 |
所采疫苗是否 符合国家规定 |
疫苗采购量是否不低于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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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免疫密度是否达标 |
监测免疫抗体 水平是否达标 |
是否违反动物 防疫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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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补助畜禽免疫数量 | |||||||||
免疫病种 |
合计 |
年末种畜 禽存栏量 |
应免 次数 |
年度畜禽 出栏量 |
应免 次数 |
病死畜 禽数量 |
应免 次数 | ||
核实补助金额(元) |
大写: 小写: | ||||||||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基本情况”由申报人填写,“审查情况”由乡镇兽医机构核实填写,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留存。
相关证明材料:1.补助年度《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封面与免疫程序、生产记录、免疫记录复印件一份。2.年度畜禽出栏量、年度存栏种畜禽数量、年度病死畜禽数量。3.疫苗采购发票复印件一份,自购强制免疫疫苗使用记录复印件一份。4.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5.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2—5
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万元
序号 |
乡镇 名称 |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 |
电话 |
动物 种类 |
强制 免疫 病种 |
种畜禽 免疫数 |
商品畜禽 免疫数 |
病死畜禽 免疫数 |
申请 补助 金额 |
核实 补助 金额 |
银行账户 | |||
年末 种畜 禽存 栏量 |
应 免 次 数 |
年度 畜禽 出栏 量 |
应 免 次 数 |
年度 病死 畜禽 数量 |
应 免 次 数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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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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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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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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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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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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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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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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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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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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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乡镇兽医机构和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填报单位按乡镇和动物种类〔猪,牛,羊,肉禽(鸡、鸭、鹅)、蛋禽(鸡、鸭、鹅)、种禽(鸡、鸭、鹅),鸽,鹌鹑等〕分类填报,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本级留存一份,上报一份(电子表)。
附件2—6
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单位:万头、万只、万羽,万元
序号 |
乡镇 名称 |
动物 种类 |
强制免 疫病种 |
养殖场 个数 |
年末种畜禽 免疫数量 |
年度畜禽 免疫数量 |
年度病死畜禽免疫数量 |
申请补 助金额 |
核定补 助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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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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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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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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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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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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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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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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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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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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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备注:1.本表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填写,按乡镇和动物种类分别汇总,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一份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市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