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
加强引导,已经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限期逐步退出调整。
对一部分农民退耕意愿强烈已实施退耕还林的,按照“先退后调”的要求完善后续调规工作。 |
细分并分类管控耕地利用类型,及时监督检查,纠正有损耕作层、改变项目用途等行为。
压实乡镇政府保护耕地责任,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奖补机制。 |
市林业局
市规划自然
资源局 |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
各区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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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 |
将2014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以来已实施退耕和已验收合格的地块、图斑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并纳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
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并按要求落实到国土调查数据库中。
2020年及以后新开展的退耕还林还草,需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先核定退耕还林范围和地类,再开展具体绿化造林工作。
在组织编制林草“十四五”规划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相衔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目标。 |
市林业局
市规划自然
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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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 |
各区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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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
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 |
全面核实交通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对未批先用的,进行查处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整改;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办理征收手续时未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的,督促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立即停止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行为。 |
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规划建设绿色通道。
严格审查,交通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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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市规划自然
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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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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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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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核实,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整改。
立即停止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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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规划统筹,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标准控制铁路、公路用地范围,严格控制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规划建设绿色通道。
严格审查,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 |
市水利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区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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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
对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进行查处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整改;确需占用的,完善用地手续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强化用途管制,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各类用地报批。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市城市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委 |
各区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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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
造景 |
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
全面清理核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整改。 |
严格审查,坚决禁止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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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市规划自然
资源局 |
各区县
人民政府 |
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
全面核实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
遵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地方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开展湿地修复,避免出现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的情况发生。 |
市城市
管理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水利局 |
各区县
人民政府 |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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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制定工作计划,有序实施生态退耕。
在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整优化前期工作中,按所处分区和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分类妥善处置,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采取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开天窗”等措施妥善处理。
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妥善处置自然保护地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集中连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立联合审查机制,按照“一张底图、联合审批、联合上报”的要求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新设立的自然保护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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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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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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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
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
下放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
坚持以典型案件查处为抓手,依法直接立案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对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重庆市查处违规建筑若干规定》强制消除。
通过交办、督办等方式指导区县依法立案查处非法批地用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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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规划调整地块是否办理农转用、是否有建设行为、是否符合耕地保护要求等情况作为审查要点。
聚集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建立健全挂牌督办、台账管理、通报排名、考核问责等工作机制,实现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案件从发现、制止到消除全过程跟踪管理。
原则上在全市年度计划中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的比例单列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所需计划指标。
进一步压实区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坚决遏制新增。将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对各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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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 |
各区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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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非农用。 |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恢复农业用途,拒不整改的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违规用地查处。
对正在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擅自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督经营者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备案和责任追究六项制度。
建立联合巡查监管机制,采取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已备案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巡查监督。
对土地使用年限较长的设施农业项目实行定期复核制。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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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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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
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查处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有序退出。 |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的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加强对农业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生态空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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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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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建设用地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 |
对各类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予以纠正,依法查处整改。 |
压实各区县政府责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用地。
加强执法巡察和监管,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土地。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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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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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 |
对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归还土地或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依法查处。实施永久性建设的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
督促指导区县进一步严格临时用地使用和管理。
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对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复垦验收和后期利用情况进行全时段、全周期监测。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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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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