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FT03-4/02等地块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公示
修改原因:为推进“群众运动空间扩容”项目实施,系统性拓展公共体育与活动场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高品质体育健身及公共活动需求,增强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拟对城区FT03-4/02等地块用地布局及规划指标进行调整。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4.《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5.《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年)6.《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8.《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9.《重庆市开州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10.《开州区城镇详细规划整合一张图》(2024年)1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会议纪要、文件、批文。
申请单位: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编制单位:重庆开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修改内容:(1)修改前:丰泰片区地块FT03-4/02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用地面积为0.45公顷;地块FT03-3/02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用地面积为5.81公顷。修改后:FT03-4/02地块编号变更为FT03-4/03,用地性质为体育用地,用地面积为0.38公顷;FT03-3/02地块编号变更为FT03-3/03,用地面积为5.72公顷。新增道路面积0.16公顷。详见附图1。
(2)修改前:平桥片区地块PQ01-06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用地面积为1.65公顷;PQ01-07用地性质为体育场馆用地,用地面积6.09公顷。修改后:PQ01-06地块编号变更为PQ01-06/02,其他保持不变。PQ01-07地块编号变更为PQ01-07/02,用地性质为体育场馆用地,用地面积5.43公顷;新增PQ01-07A/02、PQ01-07B/02两个地块:地块PQ01-07A/02用地性质为体育用地,用地面积为0.19公顷;地块PQ01-07B/02用地性质为体育用地,用地面积为0.47公顷。详见附图2。
(3)修改前:中吉片区地块ZJ-17-09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为1.60公顷;东部新区地块E-01-01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设施用地,用地面积为6.92公顷。修改后:地块ZJ-17-09分割为两个地块,其中地块ZJ17-09A/02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为1.42公顷;地块ZJ17-09B/02用地性质为体育用地,用地面积为0.19公顷;地块E-01-01编号变更为E01-01/02,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用地面积为6.91公顷。详见附图3。
(4)修改前:长沙组团地块E06-03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用地面积为0.61公顷。修改后:地块E06-03分割为两个地块,其中E06-03A/02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用地面积0.31公顷;E06-03B/02用地性质为体育用地,用地面积为0.31公顷。详见附图4。
(5)修改前:长沙组团地块E06-38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0.66公顷;地块E06-39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用地面积为0.94公顷;地块E06-43用地性质为体育用地,用地面积为0.25公顷。修改后:地块E06-43与E06-38合并为编号为E06-38/02,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用地面积调减为0.60公顷;地块E06-39编号变更为E06-39/02,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用地面积调增为1.25公顷。详见附图5。
公示地点:1.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 2.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场所公开栏 3.地块场所
公示时间: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20日
公示单位: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意见反馈:1.若您需对该规划方案发表意见,应在意见反馈期限届满前向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科提交书面意见,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书面意见可当面提交,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以邮寄方式提交的,请在信封正面注明“公示反馈意见”字样,提交时间以邮局收件邮戳载明的时间为准。2.若您认为您是该规划方案的利害关系人,在提交书面意见时,还应提供该规划方案直接涉及您利益的证明材料。3.意见反馈期限截止至公示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4.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直接涉及您利益的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意见反馈方式:邮寄至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189号709(空间规划科)
联系科室:空间规划科 联系电话:023-52988067
附图1

附图2

附图3

附图4

附图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