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开州府征地方案公告〔2024〕1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于2024年7月11日发布了开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31.9963公顷)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州府预公告〔2024〕10号),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开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向开州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189号金地大厦土地征收储备中心;邮编:405400;联系电话:023-52299585;联系人:向天佑、熊曌)。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安置特殊对象等材料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7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开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31.9963公顷)需要,开州区人民政府拟征收长沙镇胡桥村3组等1个村5个组集体土地31.9963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范〔2023〕10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长沙镇胡桥村3组等1个村5个组集体土地31.9963公顷,其中:农用地29.9987公顷(耕地11.8018公顷、园地5.0915公顷、林地10.1144公顷、交通用地0.1284公顷、水域水利设施用地0.9214公顷、其他土地1.9412公顷),建设用地1.9976公顷(住宅用地1.9976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开州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31.9963公顷)。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直接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本次征地涉及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长沙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0.9万元。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223人(其中:长沙镇胡桥村3组16人、胡桥村4组3人、胡桥村5组41人、胡桥村6组158人、胡桥村7组5人)。由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采取直接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规定执行。本次征地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货币安置或者安置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办理。
-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重庆市和开州区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的50%和住房安置对象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
- 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规定执行。
- 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0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4.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搬迁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标准为3人及3人以下的每户3000元,4人及4人以上的每户4000元。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
1. 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对象是指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含,下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补贴对象:
(1)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3)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 月31 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 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加了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22〕6号)等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的坟主近亲属,应当主动到开州区长沙镇人民政府办理迁坟补偿手续并主动迁葬。逾期不迁葬的,按无主坟处理。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由属地镇、街道按相关规定统筹办理。
1. 规模化种植、养殖搬迁补助费标准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号)附件4执行。
2. 生产加工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8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补偿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补偿;涉及设施设备需要搬迁且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5%—20%支付设备搬迁费;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备评估净值补偿。
3.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50元/平方米。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和开州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