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规资[处罚决定]﹝2025﹞2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泉浆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术,男,汉族,中共党员,现年35岁,身份证号码为:500234**********92;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乌龙村1组*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82),住所: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乌龙村1组*号,经营范围:酒制品生产、食品销售等。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动工占用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乌龙村1组集体土地建设酒厂厂房,经现场勘测,重庆泉浆酒业有限公司的酒厂厂房占用土地总占地面积为:320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没有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许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及实测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
3.现场照片;
4.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重庆泉浆酒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乌龙村1组320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重庆泉浆酒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乌龙村1组32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960.00元,大写:玖佰陆拾元整。
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罚款部分,在我局综合执法科开具罚没缴款书后到银行直接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52299049
联系地址: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189号13楼综合执法科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