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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0055/2024-001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28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开州规资[处罚决定]﹝2024﹞12号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规资[处罚决定]﹝2024﹞12

被处罚人:重庆海毅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14DQ79T

法定代表人:陈海毅

      址: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石河社区9

我局于2024318日对你公司在开州区中和镇石河社区9组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在2020年,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开州区中和镇石河社区9组土地开办砂石堆放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重庆风臣土地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测,你公司所建砂石堆放场总占地面积1682.68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及实测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现场照片。

5. 土地租赁协议。

我局于20244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占用石河社区九组土地1682.68平方米开办砂石堆放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91日之前,依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号)第一条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14年修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重庆海毅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682.68平方米土地退还中和镇石河社区9组。                                                   

2.限重庆海毅建材有限公司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中和镇石河社区91682.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并按其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标准,处罚款50481元,大写:伍万零肆佰捌拾壹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罚款部分,在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罚没缴款书后到银行直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52299050

联系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18912楼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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