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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MB18610055/2024-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开州规资[处罚决定]﹝2024﹞1号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规资[处罚决定]﹝2024﹞1

被处罚单位:开州区赵俊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606ULT34

经营者:赵俊

址: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花林村1031

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赵俊户农村住宅及周边土地,于2004年至2016年陆续占用开州区南门镇花林村10组集体土地修建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经实地勘测,开州区赵俊酒厂占地面积为2774.1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730.33平方米,硬化占地面积为925.88平方米,水池占地面积为117.97平方米。经套合比对开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所占用土地类型为农村居民点用地2764.87平方米,一般耕地9.3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取得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手续120平方米,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2654.18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及实测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

3.现场照片;

4.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4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开州区赵俊酒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开州区南门镇花林村102654.18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开州区赵俊酒厂非法占用开州区南门镇花林村102654.1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42645元,大写:肆万贰仟陆佰肆拾伍元整。

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罚款部分,在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罚没缴款书后到银行直接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52299049

联系地址: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18912楼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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