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规资[处罚决定]﹝2023﹞第4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28926
法定代表人:黎鹏
地 址: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三道河村
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3年至2011年,擅自在开州区南门镇三道河村6组集体土地上建酒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经实地勘测,重庆市南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占地面积为1051.8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885.17平方米,硬化占地面积为155.11平方米,未硬化占地面积为11.53平方米。经套合比对开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所占用土地类型为自然保留地225.09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409.02平方米和一般耕地417.70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及实测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
3.现场照片
4.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重庆市南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开州区南门镇三道河村6组1051.81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重庆市南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开州区南门镇三道河村6组1051.8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1036元(按20元/平方米计算),大写:贰万壹仟零叁拾陆元整。
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罚款部分,在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罚没缴款书后到银行直接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52299049
联系地址:开州区开州大道中段189号12楼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