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开州经信文〔2023〕52号
机关各科室、委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规定,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深化用户用气报装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开州经信文〔2020〕34号)和《关于印发<开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州经信文〔2021〕30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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