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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9274XH/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3-20 [ 发布日期 ] 2026-03-20

开州区经济信息委罚决字〔2026〕第000001号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区经济信息委罚决字〔2026〕第000001号

当事人:廖伟,性别:男,出生日期:19******日,公民身份号:500**************0,住所:重庆市开州区*****。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重庆市开州区宝华街111号红旗佳苑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实施)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廖伟在未向开州区天然气公司报备的情况下擅自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询问笔录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廖伟在重庆市开州区宝华街111号红旗佳苑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实施)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行为。

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进行缴款,支持“手机支付”和“银行柜台缴款”2种缴款方

式。

1、手机支付: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手机支付”可在线缴纳罚款。

2、银行柜台缴款:扫码完成后,在缴款页面选择支付方式为“银行柜台缴款”后,获取20位缴款码提交给银行柜台办理缴款。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1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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