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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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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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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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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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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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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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临太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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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8*******18 |
法定代表人 |
张益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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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8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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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经信(执)罚字〔2025〕第12号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位于临江镇安乐村新农村住户杨辉屋后水沟内有近3米Φ32聚乙烯燃气管道裸露在外,且现场无任何保护措施,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影像资料、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27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经信(执)罚字〔2025〕第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针对你单位未按规定铺设聚乙烯燃气管道,造成燃气管道裸露在外,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建设银行开县广场分理处银行(账户: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账号:50****************6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