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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9274XH/2025-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开州经信(执)罚字〔2025〕第10号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单位

开州区张亚辉液化石油气配送点

地 址

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狮寨社区3组(液化石油气仓库)

联系电话

15*******95

负责人

张亚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XH








开州经信(执)罚字2025〕第10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储存仓库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断电未按规定使用,无法对液化石油气存储仓库燃气泄漏进行预警监测,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8.0.6条执行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案件来源。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影像资料,证明案件调查处理经过。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与该案件有关内容,证明违反的行业标准。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715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经信(执)罚字〔2025〕第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针对你配送点储存仓库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断电未按规定使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开州广场支行(账户: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账号50****************6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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