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经信(执)罚字〔2025〕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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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张前福 |
身份证件号 |
5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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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龙溪村3组129号 |
联系电话 |
1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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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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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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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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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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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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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4月你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窃电用于家用,被国网开州供电公司检查发现。供电公司根据你目前家里在用的用电设备容量,计算出需追补电量4536度,需缴纳了追补电费2510.6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移送公函;2.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5.供电公司窃电、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单。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9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经信(执)罚字〔2025〕第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窃电的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建设银行开县广场分理处(账户: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账号:50****************67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