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经信(执)罚字〔2025〕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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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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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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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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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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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开州区蜀兵液化气
销售经营部 |
地 址 |
开州区大德镇刘家坪村10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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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7*******53 |
法定代表人 |
王蜀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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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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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1月14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月14日我委在对你单位执法检查中发现瓶库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未接地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记录、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限期 前)改正,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伍佰(大写)元 □没收违法所得 (大写)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见打√处):
□当场缴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开州广场支行(账户: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账号:50****************6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先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六个月内再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