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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9274XH/2024-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开州经信(执)罚字〔2024〕第16号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经信(执)罚2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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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腾辉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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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光芒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2023年检罐期间开展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均未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审批手续。该行为不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5.1.1条执行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安委会二季度安全生产明查  暗访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影像资料,证明案件处理调查经过。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  规程》与该案件有关内容,证明违反执行标准。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 7 月23  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经信(执)罚字〔2024〕第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针对你公司2023年检罐期间开展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均未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建设银行开县广场分理处(账户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账号:50**************6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 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 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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