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经信(执)罚字〔2024〕第12号
当事人 |
个 人 |
姓名 |
朱泓颖 |
身份证件 |
50**************73 |
住址 |
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 |
联系电话 |
19*******79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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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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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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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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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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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于2024 年 6 月23 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在汉丰街道红光片区利用 挖机施工作业过程中,在未查明施工范围地下燃气管道相关情况下,盲目施工作业造 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导致汉丰街道红光片区80户燃气用户用气受到影响,给开州 区燃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32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图片、现场勘验笔录、影像资料、企业受损 资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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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 年 6 月27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经信(执)罚字〔2024〕 第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 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针对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的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仟 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建设银行开县广场分 理处( 账 户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账号:50**************67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 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 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