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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9274XH/2023-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02 [ 发布日期 ] 2023-08-02

开州经信(执)罚字〔2023〕第19号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经信(执)罚字〔2023〕第19

当事人:开州区傅雪花液化石油气配送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51**************22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社区**             

经调查,你单位擅自设立液化气瓶装供应点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由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撤除违法建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实施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开县广场分理处银行(账户: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账号50*****************67)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712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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