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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9274XH/2022-00032 [ 发文字号 ] 〔2022〕第11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 发布日期 ] 2022-07-26

开州经信(执)罚字〔2022〕第11号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经信)罚字〔2022〕第11

当事人:李继臣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 经调查,你盲目指挥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毁损泄漏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 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实施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开县广场分理处(银行账户: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账号:50*****************6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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