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10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10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嘉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金龙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均
联系电话:131*****3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会同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科工作人员对重庆嘉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14条事故隐患,其中1条为重大事故隐患,即矿山在+550m未开采完成的情况下,又同时开采+530和+540m平台,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开采。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渝开应急现记〔2025〕79号)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开应急责改〔2025〕79号)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渝开应急现决〔2025〕2号)1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记录》1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渝非煤安全监察执法移〔2025〕51号)1份,证明2025年3月4日,你单位存在14条事故隐患,其中1条为重大事故隐患,即矿山在+550m未开采完成的情况下,又同时开采+530和+540m平台,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开采。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张、《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张,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筑材料开采、销售许可。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序号3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二档“生产经营单位有 1 项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6.5 万元到 8.5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给予处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211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 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