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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5-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5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5

被处罚单位:中未建筑劳务重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迎宾社区开州步行街1027号附113

法定代表人:魏*  

联系电话:139****3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12131750分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恩广高速万开段E标一分部马儿梁隧道工程出口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中未建筑劳务重庆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严格督促作业人员岳新才、陈崇云严格执行《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州段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要求开展钢筋网片卸载作业;二是未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情况通报、死亡赔偿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中未建筑劳务重庆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5万元(大写:伍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 ,账号 314*******12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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