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10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10号
被处罚人:陈*学
身份证号:50022********510
家庭住址: 重庆市梁平县复平乡**村**组**号
邮政编码: 405200
联系电话: 1517****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7日7时30分许,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开州大道西段吉祥云枫城大门外人行道发生一起因叉车侧翻导致的车辆伤害事故,造成叉车驾驶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万元。陈*学作为该工程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没有保障本工程所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自己未在场,也未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轻质隔墙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学罚款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 ,账号 31440*****12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