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7 号
安全生产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7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宜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开县南雅镇天津村6组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谭*英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66****67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黄陵村响水湾露营基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重庆宜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雷*均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主要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一是证明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雷*均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二是证明雷*均未提供熔化焊接作业操作证。
主要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一是证明在执法人员检查时,雷*均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二是证明雷*均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主要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任命文件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一是证明你单位有营业执照;二是证明你单位有建筑行业劳务承包资质;三是证明邹*是你单位的项目经理,邓*均是你单位的生产经理;四是证明你单位委托邓*均为合法代理人,授权其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16类的违法情节划分标准(一档)“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及1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08****12(户名: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 4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