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2024〕44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2024〕44号
被处罚人:黄*
身份证号:500234*******971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歇马村**组**号旁
联系电话:13****422
邮政编码: 405451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4﹞一大队-98号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开州)应急查扣﹝2024﹞一大队-32号及扣押清单一大队-32号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到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歇马村6组54号旁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处非法储存烟花小货267件。
证据二:现场照片10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到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歇马村6组54号旁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处储存有烟花爆竹产品。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歇马村6组54号旁(房主李全康)负责人黄*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证据四: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黄*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其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小货267件,并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 340101012010000024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31440801049211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