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3-1号
被处罚人:周*
身份证号:512*******0056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街**号**单元**
邮政编码:405400
联系电话:13******6
所在单位:重庆蒂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大义村2社27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0月12日下午,你公司所属箱梁现浇班组工人王*富在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乌杨村3组的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项目施工工地安装工字钢,16时许,王*富突然从离地20米左右的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发生后,你未向总包单位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建设单位重庆三宜建设有限公司报告,也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你作为重庆蒂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项目总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且在事故发生之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4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且你为重庆蒂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为你公司工人,同时证明你作为重庆蒂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项目总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且在事故发生之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证据二:《人民调解书》复印件1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且王*富为你公司工人。证据二是对证据一的有力佐证;
证据三:开州区人民医院急诊病历1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王*富的死因为高处坠落死亡。证据三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四: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项目部所提供的本次事故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本次事故的真实性。证据四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五:其他相关复印材料,证明重庆蒂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证照齐全,确为“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项目”劳务承包单位,你确为重庆蒂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据五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请表》,你上一年收入合计为26800元,故对你作出处人民币26800元(26800元×100%)(大写:贰万陆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112(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