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2-1号
被处罚人:刘*田
身份证号:51**********7130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渠口镇**村*组**号
邮政编码:405400
联系电话: 19******818
所在单位: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1072号2幢2单元2-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17日7时30分许,“开州区竹溪镇南河易家坝河段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施工工地。负责为该工地运送石头的驾驶员张*柱(死者)驾驶渝D***6重型自卸货车在该工程K左2+800处(开州区竹溪镇大海村南河易家坝河段)倾倒大块石,管理人员陈*在现场负责指挥。当张*柱将石块全部倒出后就开始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其驾驶的车辆的货箱并未放下),致使其货箱箱体与上方10kV输电线路接触,引起车辆左前轮着火,张宜柱随即下车和管理人员陈*一起灭火,在将左前轮的火扑灭后,张宜柱欲关闭车辆的总电源开关,在其去关闭电源过程中,不慎触碰到带电的车体,导致其触电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你作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5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且你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证明你未严格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二:《赔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且张*柱为你公司驾驶员。证据二是对证据一的有力佐证;
证据三:开州区人民医院急诊病历1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张*柱的死因为触电死亡。证据三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四: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事故报告一份,证明本次事故的真实性。证据四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五:其他相关复印材料,证明你公司相关证照齐全,确为“开州区竹溪镇南河易家坝河段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承包单位。证据五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因你无法提供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故按照重庆市202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7008元的标准,决定对你给予处人民币42083.2元(大写:肆万贰仟零捌拾叁元贰角)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 ,账号314**********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