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蒂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Y74〕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大义村2社27号
邮政编码:405400
法定代表人:周*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6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0月12日下午,你公司所属箱梁现浇班组工人王*富在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乌杨村3组的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项目施工工地安装工字钢,16时许,王*富突然从离地20米左右的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你公司作为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项目劳务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高处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没有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4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且王*富为你公司工人,同时证明你公司作为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项目劳务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高处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没有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人民调解书》复印件1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且王*富为你公司工人。证据二是对证据一的有力佐证;
证据三:开州区人民医院急诊病历1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王*富的死因为高处坠落死亡。证据三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四: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项目部所提供的本次事故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本次事故的真实性。证据四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五:其他相关复印材料,证明重庆蒂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证照齐全,确为“开州区环汉丰湖综合旅游开发项目(东湖景区)凤凰梁大桥项目”劳务承包单位。证据五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考虑你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对死者家属进行善后赔付,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且能够积极主动对公司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具有从轻情节,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万(大写: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 ,账号314**********112(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