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 >行政管理 >监督检查

[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6-000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30 [ 发布日期 ] 2026-06-30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5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53-1

被处罚人:糜*

联系电话:1365****9              

身份证号码:3211****619

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社区**                                 

所在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东坪社区8144            

本机关于 2026424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矿山未对采场、排土场边坡每5年至少进行1次稳定性分析等12条问题。同时发现你担任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存在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1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序号1-第一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0****1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6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