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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6-000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30 [ 发布日期 ] 2026-06-30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53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53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93R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东坪社区81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糜*      

联系电话:1365****09                        

    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64 24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2642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和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12条问题,分别是1.矿山未对采场、排土场边坡每5年至少进行1次稳定性分析。2.矿山采场内的部分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未设置排水沟。3.矿山设计台阶高度为15m+415m-+430m开采区段台阶实际高度达17m,未预留下一阶段安全平台,未按设计实施分台阶开采。4.矿山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沟;排土场北翼未按设计分台阶排土;安全挡墙因车辆通行受损未及时修复。5.矿山初步设计运输道路最大纵坡9%+390-+400m段运输道路纵坡达14%,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6.矿山北翼设置的截排水沟不符合要求,境界外汇水流入采场。7.矿山+415m平台等作业点临边临涯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8.矿山与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的救援协议已于2026324日到期,未续签。9.高危作业人员未制定明确考核标准。10.矿山未分析研判临边临崖开采、排土作业安全风险并采取管控措施。11.矿山主要负责人未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12.矿山未对爆破外包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安全检查。以上违法行为你单位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1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第1条至第9条,分别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4.5条、第5.7.1.3条、第5.2.11条、第5.5.1.7条及第5.5.2.2条、第4.6.4 条、第5.7.1.4条、第4.7.3条、第8.1条、第4.1.2条的规定,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10条,矿山未分析研判临边临崖开采、排土作业安全风险并采取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12条,矿山未对爆破外包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你公司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序号31-第三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章综合安全管理-4节规章制度-4-A档、《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部分-序号52-第二档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1条至第9条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第10条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第12条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合并罚款9万元(大写: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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