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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6-000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18 [ 发布日期 ] 2026-06-18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8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8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开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H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洪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150****12        

身份证号码:51222******178             

职务: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6〕四大队-42号一份、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开州)应急责改〔2026〕四大队-2号一份、整改复查意见书(开州)应急复查2026〕四大队-2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邱*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邱*洪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张*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张*身份证打印件一份、依法提取20261202258分至2303分加油员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操作规范视频一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2.2“加油作业前,加油员应确认车辆挺稳、熄火;……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7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0801049211112)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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