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开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H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洪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邱*洪
联系电话:150****12
身份证号码:51222******178
职务: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6〕四大队-42号一份、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开州)应急责改〔2026〕四大队-2号一份、整改复查意见书(开州)应急复查〔2026〕四大队-2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邱*洪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邱*洪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张*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张*身份证打印件一份、依法提取2026年1月20日22点58分至23点03分加油员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操作规范视频一份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2.2“加油作业前,加油员应确认车辆挺稳、熄火;……。”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0801049211112),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