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州汉丰街道“4·5”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5日14时31分许,重庆市开州区滨湖中路开州大桥匝道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7.78万元。
2025年12月8日,接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供的案件资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和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组成的“重庆开州汉丰街道‘4·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监督。事故调查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谈话问询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违反禁止通行标志行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吴*勇,渝D**1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公民身份号码:5122219***27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村*组**号,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
2.朱*富,渝D**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91,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月潭街北一路*号附*号*单元*,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D**12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ZFF**24776,发动机号:20A**913,车辆所有人: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双河村双河社。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鑫技术鉴字〔2025〕T2-076号),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2.渝D**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EUNW**2329,发动机号:RBE**2006208,车辆所有人:张*洁,登记地址:重庆市开县汉丰安康村*组**号。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滨湖中路开州大桥匝道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滨湖中路方向,北往滨湖北路方向,东往永兴街方向,西往宝华街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无隔离,该路段为机非混合式交通。
(四)事故单位情况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事故车辆渝D**12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08;法定代表人:李*霖;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何社。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等。其持有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五)死者基本情况
朱*富(同上)。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5日14时31分许,朱*富(未佩戴安全头盔)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D**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滨湖中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滨湖中路开州大桥匝道路段时,遇吴*勇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D**12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370kg,实载38750kg),沿滨湖中路由东向西同向行驶,因朱*富驾驶机动车向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吴*勇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禁止通行标志行驶,致两车刮撞,造成朱*富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勇立即停车,下车查看,并拨打了120和110。120救护车到现场后,随车医生确认朱*富已死亡,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而后将吴*勇带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接受调查。
接到报告后,公安、应急、医疗等部门(单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目前善后工作已完成,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7.7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当事人朱*富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当事人吴*勇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通行标志行驶。
(二)事故责任和性质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400120250000054号)责任认定“当事人吴*勇(渝D**1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勇驾驶渝D**12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道路运输活动,故本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此次事故等级属于一般事故。综合分析引发本次事故的各种原因,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运输中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吴*勇,渝D**1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其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违反禁止通行标志行驶,造成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吴*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开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吴*勇行政处罚。
(二)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组询问相关人员,提取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相关资料以及区交巡警支队移交的案件资料,证实:1.公司资质齐全有效,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2.建立了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和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等;3.建立了驾驶员档案,通过驾运宝平台组织了岗前学习培训并考试;4.吴*勇取得了相应资格,且均在有效期内;5.事故车辆渝D**12号重型自卸货车工况正常无故障,证照齐全有效,购买了相应保险,于2025年1月17日做了二级维护;6.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组织了违章培训,并进行了安全约谈;7.通过工作群、电话和现场等多种方式方法对传达安全会议精神、事故案例、违章情况、车辆检测等方面进行了管理。
本次事故是吴*勇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通行标志行驶与二轮摩托车违规变道共同引起,吴*勇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事故的发生与公司的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故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三)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系事故发生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1.该支队制定了《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根据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并建立了检查台账;2.2025年1月23日、2月28日、3月25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部署了相关工作,3月14日召开了行业安全生产警示会;3.每月进入企业检查督查和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其中2月27日对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发现问题1个,并督促其立即整改。综上所述,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履行了职责。
2.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文峰勤务大队。系事故发生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经提取该大队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的资料,显示:1.制定了2025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了执法检查;2.安排并落实了每日巡线勤务表;3.2025年1月3日、2月19日、3月18日分别进入企业组织了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日常帮扶。综上所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文峰勤务大队按规定履行了职责。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底线
重庆宇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不断增强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营造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安全文明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进行多手段、全方位的管控,特别是针对驾驶员的违章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切实起到警示作用。
(二)加大道路隐患整治力度,提高基础水平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信息发布和安全提醒警示,不断夯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基础,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重庆开州汉丰街道“4·5”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