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32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32号
被处罚人:吴*华
身份证号:5122******5X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白水村*组**号
联系电话:135****18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5﹞四大队-38号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开州)应急查扣﹝2025﹞四大队-18号及扣押清单四大队-18号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9日到开州区中和镇三合场镇双庙街*号附*号*单元*楼祝*玖房屋内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处非法储存烟花20件、爆竹2件。
证据二:现场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9日到开州区中和镇三合场镇双庙街*号附*号*单元*楼祝*玖房屋内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处储存有烟花爆竹产品。
证据三:吴*华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三合场镇双庙街*号附*号*单元*楼祝*玖房屋内主要负责人吴*华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证据四:吴*有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三合场镇双庙街*号附*号*单元*楼祝*玖房屋内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吴*华存放在这里的,并让吴*有来签署法律文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20件、爆竹2件,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 3144****1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