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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6-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19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32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32

被处罚人:吴*

身份证号:5122******5X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白水村***

联系电话:135****18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5﹞四大队-38号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开州)应急查扣﹝2025﹞四大队-18号及扣押清单四大队-18号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229日到开州区中和镇三合场镇双庙街*号附**单元*楼祝*玖房屋内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处非法储存烟花20件、爆竹2件。

证据二:现场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229日到开州区中和镇三合场镇双庙街*号附**单元*楼祝*玖房屋内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处储存有烟花爆竹产品。

证据三:吴*华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三合场镇双庙街*号附**单元*楼祝*玖房屋内主要负责人吴*华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证据四:吴*有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三合场镇双庙街*号附**单元*楼祝*玖房屋内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吴*华存放在这里的,并让吴*有来签署法律文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20件、爆竹2件,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3144****1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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