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2025〕28号
被处罚单位:柴满满(江苏)能源有限公司(系字号:91320791MAEJGHCH9E)
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四楼A区200号36094室邮政编码:22204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忠
联系电话:18******058
违法事实及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5﹞四大队-33号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开州)应急查扣﹝2025﹞四大队15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开州)应急责改2025﹞四大队-8号1份、现场照片1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到开州区临江镇临宣路公路边(一钢筋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一辆油罐车(渝A*26)正在向容量为200升一桶的油桶进行卸油,现场已卸满5桶。
证据二:罗*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罗建忠是柴满满(江苏)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在重庆市地区开展柴油经营配送工作人员。
证据三:委托书一份,证明是柴满满(江苏)能源有限公司公司现特委托罗建忠到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全生产执法四大队,处理关于存放危险化学品及在卸油作业是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相关事宜。柴油配送合同一份,证明是柴满满(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与张祥签署的油品合同。运输合同一份,证明柴满满(江苏)能源有限公司购买柴油后需要重庆市畅益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油罐车进行配送。油品出库单一份,证明是张真敏开的油罐车(渝A8H750)在中石油重庆销售永川分公司6910油库提了7吨柴油。
证据四:张*英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张*英是柴满满(江苏)能源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地区开展柴油配送的道路危险物品运输押运人员。
证据五: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柴满满(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其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111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