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25号
被处罚单位:九江市温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字号:91360426MA7HQMOW9F)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高新区宝塔园西区外环路旁(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内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辰
联系电话:18*****04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5﹞四大队-30号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开州)应急查扣﹝2025﹞四大队13号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开州)应急责改2025﹞四大队-7号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8日到开州区铁桥镇亿世村*组雷*美居民房进行检查发现该一楼大厅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二氧化碳41瓶(空瓶7瓶,满瓶34瓶)、工业用氧90瓶(空瓶39瓶,满瓶51瓶)、液化丙烷9瓶(全是空罐)。
证据二:杜*辰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杜*辰是九江市温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在开州区铁桥镇中环高速建设工地上进行建设施工当管理人员。
证据三:委托书一份,证明是九江市温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特委托杜*辰到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全生产执法四大队,处理关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调查问询事宜。
证据四: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金*是九江市温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在开州区铁桥镇中环高速建设工地上进行建设施工当现场负责人。
证据五: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九江市温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其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0****1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