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3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3号
被处罚人:李*亮
身份证号:500234******032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裕安街**号附**号*幢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17日13时重庆市开州区镇东派出所和交巡警支队镇东大队民警在日常交通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李*亮驾驶车牌渝A**YL的面包车内装有9箱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正在沿街兜售烟花爆竹,镇东派出所民警当场进行了查扣,并于2025年2月5日移送至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开州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发现李*亮未取得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李*亮在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兜售烟花爆竹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李*亮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违法行为人主体适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镇东派出所)、《证据保全清单》(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镇东派出所)《现场照片2张,证明在李*亮所驾驶的车牌渝A**YL的面包车内装有9箱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
证据三:李*亮询问笔录2份(镇东派出所一份、开州区应急管理局一份),证明检查发现在开州城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实际违法人是李*亮本人,且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李*亮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没收非法经营的9箱烟花爆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安康支行,账号:3144****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 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