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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5-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2-12 [ 发布日期 ] 2025-02-1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4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4

被处罚人:黄*

身份证号:512*****739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金峰镇中山村***   

邮政编码:405407                 

联系电话:136******88

违法事实及证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部分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5件、爆竹477件、烟花小货22件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11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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