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5〕2号
被处罚人:蒋*志
身份证号:512*********38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双万街**号
邮政编码:405425
联系电话:15*****018
所在单位:重庆市开州区超超烟花爆竹零售店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双万街**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14日,接群众举报,开州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新元村三组唐天中房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内存放有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828件、爆竹539件。经查,该房屋存放的有开州区应急管理局监制的销售标签产品系重庆市开州区超超烟花爆竹零售店蒋*的父亲蒋*志存放,用于经营销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5)安全生产执法二大队6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开州)应急查扣〔2025〕安全执法二大队4号及附件《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1张,现场照片3张,证明在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新元村三组唐*中房屋内储存有烟花828件、爆竹539件;
证据二:蒋**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发现在该处储存烟花爆竹的实际违法人是蒋*志本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存放地址于许可证上不同;
证据三:蒋*志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违法行为人主体适格。
证据四:开州区超超烟花爆竹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张。
蒋*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对蒋*志作出处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蒋*志作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处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退还烟花828件,爆竹539件。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安康支行,账号:314408104921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 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