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2024〕40 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开州 )应急罚〔2024〕40 号
被处罚单位: 开州区琼丰烟花爆竹经营部
负责人:张*梅
联系电话:187*****503
单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双青街208号
邮政编码: 405408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4﹞一大队-96号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开州)应急责改﹝2024﹞四大队-31号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4日到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青和社区和兴街9号门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涉嫌异地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其中烟花20件、爆竹22件〔详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大队-31号〕。
证据二: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4日到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青和社区和兴街9号门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发现有异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双青街208号门市主要负责人张*梅存在异地经营非法产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一是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为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烟花爆竹版块第30类的违法情节划分标准(一档),拟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烟花爆竹版块第43类的违法情节划分标准(一档),拟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两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拟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 31440801049211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