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3〕事故-5-1号
被处罚人:邱*云
身份证号:5101**********636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锦程路**号附**号**单元
邮政编码:405400
联系电话:18*******8
所在单位:重庆后湖农业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厚坝镇大坝村8社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4月29日11时50分许,你重庆后湖农业有限公司水云天场地内,游客姜权在游玩该公司“水上漂”项目时发生淹溺事故,造成姜*死亡。你作为重庆后湖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10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且死者姜*在2023年4月29日到你公司水云天“水上漂”项目游玩时发生事故,造成其死亡,且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二:你公司和姜*家属签订的《民事赔偿协议书》复印件,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证据二是对证据一的有力佐证;
证据三:你公司所提供本次事故记录1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证据三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四:事故场地周边照片4张,证明此次事故的真实性。证据四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五:其他相关复印材料,证明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因你无法提供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按照重庆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7008元的标准,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42803.2(107008×0.4)元(大写:肆万贰仟捌佰零叁元贰角)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12(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