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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发布日期 ] 2022-12-0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2〕四大队-23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2大队-23


被处罚人:*

身份证号:51**************6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岳溪镇胡家村****

邮政编码:405400

联系电话:15*******3

违法事实及证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该案件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袁维均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及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50元及非法经营的烟花18件、爆竹16,并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34***************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3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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