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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3-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14 [ 发布日期 ] 2023-02-1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3〕三大队-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3〕三大队-1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县坝村一组56

邮政编码40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伟(2023.1.4-至今)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1229日,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开州区吉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矿山进行检查时,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对矿山进行安全管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对矿山进行安全管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一是证明在2022930日至202313日期间,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系赵*英;二是证明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对矿山进行安全管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长岗位责任制》复印件各1份,一是证明你单位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二是证明你单位制定了矿长的岗位责任制。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2(户名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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