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2〕安全执法二大队-20号
被处罚人:郭*
身份证号:50***************4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青阳村*组**号
联系电话:15*******6
所在单位:开州区郭*烟花爆竹经营部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太原和兴街**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郭*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处人民币肆仟伍百元罚款,并没收经营的非法烟花10件5个,爆竹5件零24封及违法所得壹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郭*变更烟花爆竹营业场所未重新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仟伍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郭*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处人民币玖仟元罚款,并没收经营的非法烟花10件5个,爆竹5件零24封及违法所得壹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