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应急罚〔2026〕事故-4-1号
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事故-4-1号
被处罚人:陈*州
性别:男
年龄:26岁
联系电话:157******16
身份证号码:5002******117
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号*幢7-1
所在单位: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99号-124号
本机关于 2026 年3月30日对你(单位)重庆开州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2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作为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长期未实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依法报告。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段E合同段(E-2分部)桑树坪隧道出口至南河特大桥13#墩及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场人书面证明》《农民工劳务合同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2024年年收入20%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7474元(大写:柒仟肆佰柒拾肆元整)(37374元×2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112(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