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6-001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7-17 [ 发布日期 ] 2026-07-17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应急罚〔2026〕事故-4号

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事故-4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783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99-1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178***56      

身份证号码:51******577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6 330 日对你(单位) 重庆开州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2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作为原劳务分包单位,对以本公司名义承揽的项目失去实际管控,未派驻有效的项目管理团队,项目结束后,对与其原施工作业相关的危险作业失管失控,在进行模板等用于该项目的施工材料转运作业等收尾性活动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指定专人现场指挥;2.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本次事故,存在瞒报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万达E标项目经理部关于已退场队伍在施工便道发生起重伤害事故的情况说明》《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段E合同段(E-2分部)桑树坪隧道出口至南河特大桥13#墩及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场人书面证明》《农民工劳务合同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以上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合并执行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40万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1112(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6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